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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訴願提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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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  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   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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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三十日內訴願提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