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訴願法第4條
訴願法第4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 訴願。 三、不服縣 (市)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 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 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 、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 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我更正一下之前所說,內政部應為訴願管轄機關無誤,依訴願法第4條第三、五款所指的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這些機關應該是指二級行政機關 ,所以不會是內政部營建署(三級行政機關),至於答案是否應台南市已升格為直轄市而更動,依法條來看無論是縣(市)政府亦或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管轄機關 都是向中央主管部(內政部)、會、行、處、局、署,所以答案應仍為B無誤。以上是我的看法,有錯煩請指正^_^
關鍵字:
原院、
訴願法、
訴願管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