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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課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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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種課責方式,是強調在公部門之外,發展一套可以課責行政機關的機制?  (A) 行政監督 (B) 政治監督 (C) 司法監督 (D) 國家監督 ~解析 : 「課責」: 一、「課責」之「定義」: 「委託人」對「代理人」要求其「善盡代理職務」稱之為「課責」。 (一)「民主政治」中,「政府權力」來自「人民」。意即「政府」與「人民」之間形成「委託人」與「代理人」的「關係」。 (二) 此即表示「人民有權」對於「政府」→「課責」。 (三) 換言之: 1.「人民有權」獲知政府「施政表現」,以做為對「政府評價」的「依據」; 2.「政府」有「義務」說明其「政策」,並且「公布施政績效」。 二、「課責」之「條件」: 要讓「人民」能夠「具體」對於「政府」的「施政課責」,就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建立「政府施政公開資訊制度」: 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以「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的「了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 (二)「公務人員」對「政策」的「說明義務」: 例如,對「政策內容」與「執行過程」、「執行結果」等「相關事宜」,讓「人民」獲知「施政內容」與「施政品質」,以為「監督」之「依據」。 (三) 建立「監督機制」以「維持責任」的「履行」: 例如,「行政院長」監督其「任命」的「官員」(如「撤換」或「懲處」)、「國會」監督「內閣施政」(如以「不信任案」令其「倒閣」)。 三、落實「責任政治」的「方式」: (一)「行政」監督 : 1.「行政監督」是指「行政機關內部」應有的「一套監督機制」,將「組織」中的「權力」和「責任」界定「清楚」。 2.「組織內部」應有「一定」的「組織規範」或「行為守則」,使「內部人員」知所「遵循」,透過「內部」的「稽核」,避免「貪汙」或「浪費公帑」等。 3.「行政機關內部」有效的「管理監督」,有助於「提升」其「服務品質」和「工作效能」。 (二)「政治」監督 : 1.「政治監督」是在「行政部門」之「外」,發展「一套監督機制」。 2.「政治監督」的「方式」: (1)「立法監督」: 由「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進行「預算審查」,或是在發現「行政機關」有「違法」之「情事」時,進行「調查」等。 (2)「民間參與」: 允許「人民」或「某些團體代表」,參與「行政過程」,可促使「行政機關」在「規劃政策」和「執行政策」時,更「符合民眾」之「需求」,保障「民眾」之「權利」。 (3)「資訊公開」: 將「行政資訊公開」,讓「民眾」有「機會」取閱相關「檔案」或「文件」,對於「行政機關」的「施政作為」也具有「監督」的「作用」。 (三)「司法」監督 : 1.「行政人員」之「行政作為」如果「違反憲法」或「違反法律」之「規定」時,「人民」可以透過「一定的程序」,尋求「司法救濟」。而「違法行政人員」即有 →「被懲處」之虞。 2.「司法機關」對於「行政命令」是否「違憲」擁有「( 司法 ) 審查權」。 (四)「媒體」監督 : 1.「媒體」如果發現「公務人員」有「違法失職」的「情事」可「加以舉發」,往往具有「很大」的「監督效果」。 2.而「媒體」由於可扮演「監督政府」的「角色」,因此「媒體」又被稱為「第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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