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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財政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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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以國家信用為擔保發行債券,向人民或其他國家借債,取得財政收入,屆期再為本利償還之支出,其收入屬於下列那一種收入之一? (A) 稅課收入 (B) 規費收入 (C) 公債收入 (D) 實質收入   ~解析 :   「政府」之「財政收支」:   「政府」之「財政收入」:「政府」之「財政收入」,學者對之「分類」,各有「不同」,茲舉下列幾種 :   一、由「形式」方面來分 :   (一) 從「形式方面」觀察,「財政收入」可分為 :   1.「經常收入」: (1)「經常收入」具有「規則性」。 (2)「經常收入」乃「每一會計年度循環獲取」的「收入」。 (3)「經常收入」→「主要」是 : Ⅰ.「租稅」; Ⅱ.「公營事業收入」。 (4) 其「數額」無「重大變化」。   2.「臨時收入」: (1)「臨時收入」則「不具規則性」。 (2)「臨時收入」,常是出於「一時」的「原因」或「需要」而「產生」。 (3)「臨時收入」→「主要」是 :「公債收入」。 (4) 其「數額」亦「每年不等」。   (二) 對應於此,在「實踐上」的「歲入預算」上亦分為 : 1.「經常門」; 2.「臨時門」。   二、由「性質」方面來分 :【 注意「收入」之「本身」是否依恃「公權力」】   (一)「強制收入」 =「權力收入」: 1.「稅課收入」; 2.「工程收益費收入」; 3.「獨占收入」; 4.「專賣收入」。 ※ 以「租稅收入」為「主」。   (二)「自由收入」=「價格收入」: 1.「信託管理收入」; 2.「財產收入」、 3.「營業盈餘」(「公事業收入」); 4.「捐款」; 5.「贈與」; 6.「其它收入」。 ※ 以「公營事業收入」為「主」。   (三)「中間性收入」=「半強制半自由的收入」: 1.「專賣收入」; 2.「規費收入」; 3.「賠償收入」; 4.「罰款」。   三、就「理論」與「實務」來分 : 「政府」可以從那些「管道」來「取得財源」呢 ? 就「理論」與「實務」而言,「政府財政收入來源」可粗分為 :「賦稅收入」與「非賦稅收入」兩大體系 :   (一)「賦稅收入」之「類別」: 「賦稅收入」指「各種租稅收入」,主要有「三大類」:   1.「所得稅」系統 : 對「所得」課徵之「稅」,如 :「個人所得稅」等。   2.「消費稅」系統 : 對「貨物」、「銷售行為」或「消費支出」所課徵之「稅」,如 : (1)「貨物稅」; (2)「營業稅」; (3)「關稅」; (4)「印花稅」等。   3.「財產稅」系統 : 對「財產」之「持有本身」及「移轉」所課徵之「稅」,如 : (1)「地價稅」; (2)「房屋稅」; (3)「土地增值稅」; (4)「遺產稅」; (5)「贈與稅」等。 ※「各國」之「政府財政收入來源」中「最重要」的一項即為 :「賦稅收入」。   (二)「非賦稅收入」之「類別」: 除了「賦稅收入」外,「政府」尚可從「其他來源」獲取「財政收入」。「非賦稅收入體系」主要包括以下「四大類」:「企業收入」、「行政收入」、「財產收入」及「公債 ( 信用 ) 收入」【「公債 ( 信用 ) 收入」與「賒借收入」及「其他收入」】:   1.「企業收入」: 「政府」透過「自行經營企業」包括 : (1)「公營事業」; (2)「專賣事業」,其「所得到」的「收入」即稱為「企業收入」。   2.「行政收入」: 「行政收入」是指「政府機關」因「提供特定服務」、「設施」或「設定某種權利」或「為達成某種管制目的」,對「特定使用者」或「違規者」,依「成本計算」的「原則」所為之「單方強制徵收」之「收入」→ 比方說 :「政府」某種「機關」,由於「政務」的「執行」,因給予「特定人民」某些「利益」,所「取得」的「收入」即屬於 :「行政收入」。通常,「行政收入」主要包括 :「規費」、「特許金」、「特別賦課」及「罰款」四大類 :   (1)「規費」: Ⅰ.「規費」是「行政收入」中「最重要」的一類「收入」。 Ⅱ.「規費」為「政府」向「享用特定服務者」所「收取」之「特定報償」。 Ⅲ.「規費」之「項目繁多」,如 :「民眾」到「戶政」或「地政事務」所為「申請各種文件」所需「交納」的「金額」及「參加國家辦理」的「各種考試」所「交」之「報名費」等【EX.「考生」參加「公務人員初等考試」的「報名費」,即屬於「政府」的:「規費」的「收入」】。 ※ 例子 A : 如 : 「台北市民」向「台北市政府」繳交之「垃圾清理費」,基本上是屬於「台北市政府」的:「規費」的「收入」→ 「垃圾清理費」:即是指「使用者付費」(「受益者付費」) 的「概念落實」。 ※ 例子 B : 2009年「立法院」通過《菸害防制法修正案》,將「菸品健康福利捐」大幅「提高」,使得「香菸」售價「提高」,藉由「以價制量」,減少民眾「吸菸誘因」,促進國民「健康」。而其中關於:「菸品健康福利捐」即是屬於「政府」之「規費」的「收入」→ 「菸品健康福利捐」其「法定性質」是屬於「規費」且是「代收代付」,非屬《財政收支劃分法》所「明定」之「國稅稅捐項目」;若以「租稅方面」來說,「菸品酒類」在「銷售」的「同時」已經「課徵」其「菸酒稅」及「營業稅」了,所以「不再另行課稅」。而「菸品健康福利捐」即是採「使用者付費」的「原理」來「收取」,所以即是屬於「規費」的「收入」。 ※ 例子 C : 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換發新身分證」相關事宜,所「繳交」的「費用」即屬於 :「規費」的「收入」。   (2)「特許金」: Ⅰ.「特許金」指的是「私人部門」欲「經營」某些「特定經濟活動」時,為「先」得到「政府」之「許可」所須「繳納」的「數額」。 Ⅱ. 譬如  :「經營特種行業」所「交」之「年費」。   (3)「特別賦課」: Ⅰ.「特別賦課」是「政府」為「公共目的」而「新增」或「改良」舊有「設施」,再根據「受益區域」內「受益者受益程度」,依「比例」徵收之「數額」。 Ⅱ.「特別賦課」→ 如 :「道路工程受益費」。   (4)「罰款」: Ⅰ.「罰款」是針對「違反政府法令者」所「處」之「賠償數額」。 Ⅱ.「罰款」→ 如 :「交通違規」之「罰金」、「違反刑法被課處」的「各種罰金」、「環境污染」的「罰金」等。   3.「財產收入」: (1)「政府」以其「財產」供作「運用」所得之「收入」即稱為 :「財產收入」。 (2)「財產」的「種類」包括 : Ⅰ.「土地」; Ⅱ.「林地」; Ⅲ.「礦產」。 (3)「財產運用」的「方式」則包括 : Ⅰ.「政府自行管理」而「收益」; Ⅱ.「政府租予私人經營」而「收益」; Ⅲ.「政府交付私人經營」而「獲取收益」。 (4) 例如 : Ⅰ.「出租土地」; Ⅱ.「出租國宅」等   4.「公債 ( 信用 ) 收入」【「公債 ( 信用 ) 收入」與「賒借收入」及「其他收入」】: (1) 「賦稅收入」和上述三種「非賦稅收入」(「企業收入」、「行政收入」以及「財產收入」都是屬於 →「實質收入」,亦即「政府使用」這些「金錢」後「無須」再「負有償還」之「義務」。不過,「公債 ( 信用 ) 收入」和「賒借收入」的「性質」就「不同」。 (2)「公債」是指「政府」以「國家信用」為「擔保」而「發行債券」,向「人民」或「其他國家」來「借債」,取得「財政收入」,屆期再為「本利償還」之「支出」。 (3) 因此,「公債收入」雖然是「財政收入」之一,但是其性質「並非 ( 不 )」屬於「實質收入」=「非實質收入」=「有償收入」。 ※ 而所謂「有償收入」意指「政府使用」這些「金錢」之「後」須「再負有償還」的「義務」。 ※「公債」→ 有「利息收入」。 (4) 正因為「公債收入」具有「需要償還 ( 還錢 )」的「特性」【換言之,「公債收入」即是指 : 「使用收入」 ( 金錢 ) 後必須負擔「償還義務」】,故「財政學者」均認為「發行公債」主要「應用」於「公共投資建設方面」,期有「回收償債」之「效果」,而「非」用於「消耗性不能再生產」的「支出項目」上,如 :「發放人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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