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資本確定原則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在公司法學理上,股份有限公司於設立時,須於章程中確定資本總額,並應經認募全數股份,公司始得設立營業,稱為: 「」 (A)資本充實原則(B)資本確定原則(C)資本維持原則(D)資本不變原則 ~解析 : 「資本確定原則」(Doctrine of Capital Determination)又稱 「資本法定原則」,具體到實踐層面,就是法定資本制度。它是指公司在設立時,必須在章程中對公司的資本總額做出合法的、明確的規定,並須由股東全部實際認足,否則公司就不能成立。它有兩層含義:一是要求公司資本總額必須明確記載於公司章程,使它成為一個具體的、確定的數額;二是要求章程所確定的資本總額在公司設立時必須分解落實到人,即由全體股東認足。   「資本確定原則」為近代「大陸法系」國家<公司法>所創,其思想淵源是19世紀「民商分立」的傳統。商人、商行為、商事關係被作為一個較為特殊和獨立的對象加以調整,以此區別於民事主體、民事行為、民事關係。通常而言,商事關係具有營利性、持續性、技術性等特點,它對整個社會的影響比較大。從保護交易安全及維護社會穩定的目的出發,法律往往對商人、商行為、商事關係提出較高要求。公司法是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對<公司資本>的特殊要求就是民商法律要求不同的體現之一。 近我國<公司法>中,體現「資本維持原則」的規定有 : 有限責任公司的初始股東對現金之外的出資負擔保責任;發起人不得抽逃出資;股票不得折價發行;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回購本公司股票;在彌補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不得向股東分配利潤等。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認募全數股份資本法定原則資本確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