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第三條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第三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智能障礙,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嚴重困難者;其鑑定標準如下: 一、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二、學生在自我照顧、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學科學習等表現上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根據American Association on Intellectual and Developmental Disabilities (AAIDD) 的定義,判斷一個人是否智障,應作以下的考慮: 一. 智力明顯低於一般同齡人士 智障的主要特徵是智力不足。簡單來說,智力是指理解、記憶、運用資料、解決問題等抽象思維方面的能力。智障人士在這些方面的能力會較同齡者為低。 二. 生活適應能力不足 生活適應行為(adaptive behaviour)可歸納為以下三個類別: 1) 概念的學習:如讀寫、計算、語言的理解及表達等 ; 2) 社交群處的能力:如人際交往、知法守規、有責任感、自我保護等 ; 3) 實際的生活能力:如自我照顧、運用公共設施、職業技能等。 任何人若在這些方面遇到相當程度的困難,都會較難應付生存環境的種種挑戰,並直接影響日常生活的運作。生活適應能力的評估,亦是通過標準化的功能表現量表,按一般同齡人士的適應能力為標準,以作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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