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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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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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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舊法)(本法已於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11 日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4條為適時提供療育與服務,中央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建立彙報及下列通報系統:一 衛生主管機關應建立疑似身心障礙六歲以下嬰幼兒早期發現通報系統。二 教育主管機關應建立疑似身心障礙學生通報系統。三 勞工主管機關應建立職業傷害通報系統。四 警政主管機關應建立交通事故通報系統。五 消防主管機關應建立緊急醫療救護通報系統。六 戶政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人口異動通報系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新法)第18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系統,並由下列各級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彙送資訊,以掌握身心障礙者之情況,適時提供服務或轉介:一、衛生主管機關:疑似身心障礙者、發展遲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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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96 年 7 月 11 日
、
二、教育主管機關:疑似身心障礙學生資訊。
、
六歲以下
、
勞工主管機關
、
戶政主管機關
、
教育主管機關
、
教育主管機關應建立疑似身心障礙學生通報系統
、
本法已於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11 日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衛生主管機關
、
衛生主管機關應建立疑似身心障礙六歲以下嬰幼兒早期發現通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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