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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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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的法規在101年9月12日已經廢/停了 現在的是「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102年3月18日公(發)布敘述上有不同,但是轉銜的內容和時間是一樣的 第 4 條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場所(以 下簡稱轉出單位),除另有規定外,應於身心障礙者生涯階段轉銜前一個 月邀請轉銜後生涯階段之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場所(以下簡稱轉入單 位)、身心障礙者本人、其家人及相關人員,召開轉銜會議確定轉銜服務 計畫,並填具轉銜通報表通報所屬轉銜窗口。 前項轉銜服務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身心障礙者基本資料。 二、轉銜原因。 三、各階段專業服務資料。 四、家庭輔導計畫。 五、個案身心狀況及需求評估。 六、個案能力分析。 七、未來服務建議方案。 八、轉銜服務準備事項。 九、受理轉銜單位。 十、其他特殊記載事項。 第 5 條   轉出單位依前條規定辦理轉銜服務,應將轉銜服務計畫,於轉銜會議後十 四日內送達轉入單位。 轉入單位應於轉銜後十四日內,將受案情況填具轉銜通報回覆表,通報所 屬轉銜窗口,該轉銜窗口並應即通知轉出單位轉銜服務結果。 第 6 條   身心障礙者經轉銜服務完成後,轉出單位應持續追蹤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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