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遺囑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第 1194 條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 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 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 按指印代之。 第 1195 條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 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全部予以錄音,   第 1196 條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第 1191 條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第 1192 條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 之見證人,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三個月二人以上代筆人之姓名代筆遺囑公證遺囑口授遺囑密封遺囑封縫處指定三人以上指定二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