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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資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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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郵資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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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百五十五條 第一百五十六條 第四節 郵資已付戳記 ▲回網頁頂端 郵局得使用「郵資已付」戳記,證明資費已付。 寄件人一次交寄之函件在二十件以上且種類相同者,得依規定交付資費後,由郵局逐件加蓋「郵資已付」戳記,為交付資費之證明。但快捷郵件及包裹訂約戶之寄件人,不受上述交寄件數之限制。 寄件人每次交寄之函件在一百件以上且種類相同者,得向所在地郵局申請經與管轄責任中心局簽訂「自行加印郵資已付戳記交寄大宗郵件合約書」及發給許可證,由寄件人於封套上依照郵局規定位置及格式,自行加印「郵資已付」戳記之符誌,並向指定之郵局交寄。 前項自印「郵資已付」戳記之郵件,應向指定之郵局交寄;非向指定郵局交寄者,應當場交付郵資,其未貼足郵票自行投入信箱信筒者,依欠資郵件規定處理。 寄件人自印「郵資已付」戳記者,應以相當於一個月交寄郵件所需郵資之金額預存郵局,逐月結算郵資並於次月二十日以前付清。但於申請許可登記時聲明交寄時當場交付郵資者,或快捷郵件及包裹之訂約戶取具保證者,得經郵局同意免交預存郵資。 前項預存金數額,依郵資之增減隨時調整,於註銷登記郵資付清時退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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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一個月
、
逐月結算
、
一個月交寄郵件所需郵資之金額預存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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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資已付
、
一次交寄
、
郵資已付戳記
、
一百件以上且種類相同者
、
二十件以上且種類相同者
、
寄件人
、
寄件人一次交寄之函件在二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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