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配偶之應繼分與特留分之比例
配偶與被繼承人之父母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為何? (A)遺產之二分之一 (B)遺產之三分之一 (C)遺產之四分之一 (D)與父母平均 ~解析 : 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配偶」與被繼承人之「父母」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之二分之一」 。 三、兄弟姊妹。 ~「配偶」與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之二分之一」 。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4條(配偶之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 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之比例)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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