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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釋字第 67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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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673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9年3月26日 解釋爭點 所得稅法就扣繳義務人及違背扣繳義務之處罰等規定違憲? 理由書 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及九十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款(九十年一月三日僅就同條第二款而為修正,第一款並未修正)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之罰鍰。」(下稱系爭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本款規定,已將前、後段處一倍、三倍之罰鍰,分別修正為一倍以下、三倍以下之罰鍰)於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限期責令其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並予以處罰,以督促為扣繳義務人之機關、團體主辦會計人員、事業負責人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事項,乃為確保扣繳制度之貫徹及公共利益所必要。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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