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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6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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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釋字6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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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憲法第七十八條定有明文。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甚明。是司法院大法官就憲法所為之解釋,不問其係闡明憲法之真義、解決適用憲法之爭議、抑或審查法律是否違憲,均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業經本院釋字第一八五號解釋在案。立法院基於民主正當性之立法責任,為符合變遷中社會實際需求,得制定或修正法律,乃立法形成之範圍及其固有權限。立法院行使立法權時,雖有相當廣泛之自由形成空間,惟基於權力分立與立法權受憲法拘束之原理,自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及司法院所為之憲法解釋。(662號) 補充3樓的說明:大法官解釋命令或法律,是說該標的的命令或法律有無違憲,而對該命令或法令為合憲或違憲等的宣告。至於解釋文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自然非僅及於法律層次,如果涉及對於憲法或其基本原則的闡述,效力上即比法律為高(也就是立法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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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
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
憲法第七十八條
、
權力分立
、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
立法權受憲法拘束
、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
自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及司法院所為之憲法解釋
、
釋字6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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