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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釋字6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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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憲法第七十八條定有明文。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甚明。是司法院大法官就憲法所為之解釋,不問其係闡明憲法之真義、解決適用憲法之爭議、抑或審查法律是否違憲,均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業經本院釋字第一八五號解釋在案。立法院基於民主正當性之立法責任,為符合變遷中社會實際需求,得制定或修正法律,乃立法形成之範圍及其固有權限。立法院行使立法權時,雖有相當廣泛之自由形成空間,惟基於權力分立與立法權受憲法拘束之原理,自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及司法院所為之憲法解釋。(662號) 補充3樓的說明:大法官解釋命令或法律,是說該標的的命令或法律有無違憲,而對該命令或法令為合憲或違憲等的宣告。至於解釋文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自然非僅及於法律層次,如果涉及對於憲法或其基本原則的闡述,效力上即比法律為高(也就是立法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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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憲法第七十八條權力分立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立法權受憲法拘束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自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及司法院所為之憲法解釋釋字6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