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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重覆處置與第二次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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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重覆處置與第二次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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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是問你裁定是審查程序合不合法而是再說經過正當法律程序所做成的行政處分, 這過程是行政程序 「重 覆處置」是係指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之請求事項於核駁後,對於其後重覆提出之請求,於答覆申請人時,僅重申先前所為之確定行政處分,未為實質決定,不生任何法 律效果,其性質僅屬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行政爭訟。例如台北市國稅局函復納稅義務人:「台端申請退稅一案,前經本局於某年月日復知台端與規定 不合在案,請查照」,即係重覆處置。 「第二次裁決」則指行政機關於第一次裁決後,於事實與法律狀態未有變更之下,對於重覆提出之請求重新為實體上審查並予 以裁決,但未變更先前處分之內容。其結果雖與第一次裁決相同,但因發生公法上效果,是以仍為一新的行政處分,得提起行政爭訟。 二者之區別實益在於提起法律 救濟之是否合法,即如屬重覆處置,訴願期間仍自先前處分生效起算,如係第二次裁決,則訴願期間應以該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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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第二次裁決
、
重覆處置
、
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
事實與法律狀態未有變更
、
僅重申先前所為之確定行政處分
、
函復
、
未變更先前處分之內容
、
發生公法上效果
、
行政爭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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