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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門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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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當初在選答案也猶豫許久,最後選了(D),事後看了點資料和見解,也就覺得題目是合理的。因為題目是問由此「政黨分配門檻」反推回去設立此門檻之理由,題目不是在問這門檻是不是打壓非主流黨派或是選舉平等,此門檻合不合乎政黨公平選舉是有討論空間,但題目不是問這個... ↓引用網址:http://lawyer.get.com.tw/practice/news/pl108.shtml三、門檻條款 依修憲提案規定,由政黨名單選舉出的34名「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代表,所提名的政黨必須獲「百分之五」的得票率始得為當選。亦即我國第二票的當選名單,設有政黨百分之五得票率的「門檻條款」。 「門檻條款」在德國主要目的在於防止因採取比例選舉制度所伴隨的小黨林立情況,促進國會的正常運作。我國新的修憲提案,由於國會議席的分配並非全然以第二票得票數比例方式產生,故小黨或無黨籍候選人如果能在單一選區獲得當選,仍然可以進入國會,國會政黨林立的現象,依舊無法避免。 如此一來,「門檻條款」的設置似乎無法達到其目的,反而限制了憲法上所保障的政黨機會平等權註41 ,此限制是否有必要,即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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