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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拆郵件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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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開拆郵件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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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寄件人拒絕拆驗包裹時,中華郵政公司應拒絕接受該郵件 郵政法 第10條 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不得開拆他人之郵件。但有事實足認內裝之物為郵政禁寄物品、不適用優惠資費或違反郵政法規,經寄件人或收件人同意開拆者,不在此限。 郵件經依前項但書規定開拆查驗後,應予驗訖之證明。寄件人或收件人不同意開拆時,中華郵政公司得拒絕接受或遞送該郵件。 (B)無法投遞郵件經招領揭示相當時期仍無人領取時,應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 22. 郵件無法投遞,應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 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 (C)包裹郵件全部毀損,應由收件人行使補償請求權 29+30 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毀損。 二、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時。 前條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 一、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二、郵件一部被竊或毀損,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時,已聲明保留求償權。 (D)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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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不適用優惠資費或違反郵政法規
、
全部毀損
、
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
掛號郵件全部
、
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時,已聲明保留求償權
、
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
、
無法投遞,應退還寄件人
、
無法退還,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
、
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
經寄件人或收件人同意開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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