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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開發中國家的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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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修 : 『開發中國家』之<行政制度>與<行為之特質> : 在『開發中國家』的行政文化、生態背景之下,其行政制度及行政行為雖不一定相同,但經學者研究之結果,各國之間卻也存在著若干相當類似的特質,茲分述如下 : (吳定等 : 1994 : 467~470) 一、『重疊性』(Overlapping) : (一) 所謂『重疊性』乃指一個結構並不一定能產生其應有的功能之全部,而是由『不同結構』來履行『相同功能』。在這些國家中,行政組織與傳統社會中的『功能性組 織』均彼此重疊在一起。結果產生一方面具有現代化的國會、政府機關、選舉制度等;但另一方面又具有從事政治、行政等功能的傳統家族、宗教團體、同鄉團體、 同學會團體等。前者之組織與功能雖然明確,但實效不張或卻走上『形式化』;後者雖混雜不一,卻產生實際影響行政行為的功能。 (二)在此情況之下,行政組織內的各單位,被各種不同的『社會團體』所壟斷,於是呈現『多元化社會團體』間分裂的現象,最後結果卻造成行政組織中之派系林立,彼此互相抵制,排斥、犧牲了機關的利益,也產生意見不同,統合力量之不易。 二、『異質性』(Heterogeneity) : (一) 『異質性』乃指一個社會,在『同一時間』裡,同時顯示出『不同的制度』、『不同的行為』與『不同的觀點』。就組織而言,『初級團體』(Primary Group)與『次級社會』(Secondary Type Association)同時產生壓力,而其間卻又發生一種所謂的『稜柱團體』(Prism Group),他既能運用現代的、社會的組織方式,卻又維持某種傳統型態的『普及的』(Diffused)及特殊的目標。 (二)因社會的流動、社會的分化,以及『稜柱團體』的出現,也逼使行政行為受非行政因素的干擾,如透過『稜柱團體』的壓力為某個人安插工作,而他必須為該特殊團體的利益打算。是故選擇性的甄拔與利益的安排,皆視『稜柱團體』所產生的壓力而定。 (三) 因『官方的責任』及『家族的忠誠』之間的取捨,也產生了『親戚主義』(Nepotism)的現象。在這種社會之下,傳統的『階級移動』(Class Mobility)遭到破壞,而新興的『秀異份子』卻也因權勢的欲望未被滿足,反而形成『反秀異份子』(既得利益者)的集團,加劇了原有『異質性』的現 象。 三、『形式主義』(Formalism) : (一)所謂『形式主義』是指『理論』與『實際』的嚴重脫 節;『應該的』(PrescrXXXiptive)與(Preacriptive)(Preacriptive)『事實的』 (DescrXXXiptive)之間有一大段距離。假定政府所訂的法律、政策、目標,不能透過行政機關來執行,這些法律、政策即流於形式化。 (二)『形式主義』之態樣大致有下列三種 : 1.『儀式主義』乃成為政府行政之核心。 2.『證書』與『文憑』乃成為社會所特別重視。 3.官僚們一方面百分之百地墨守法令規章;可是另一方面又常常蔑視法令,隨心所欲。因此產生當一條法令對他們不利時,則會千方百計使之成為其文;反之對他們有利時,則會堅持對法令作狹義之文字解釋。 四、『貪污腐化』(Corruption) :『開發中國家』的『官僚組織』內部存在著普遍的『貪污腐化』現象。此種現象有下列三項 : (一)官員為了某些個人的利益而加快決策以作為交換『小型貪污』。 (二)官員想盡辦法避免正式的人事程序而來僱用自己親戚或追隨的族人所為之『賄賂』。 (三)來自『外國投資者』的『重大賄賂』(如商業特訂之有利決定的保證等)。有些案例,在這些國家中,此種『貪污腐化』被視為是一種『理所當然』之正常事情,甚至被辯護成『制度的一部分』(Part of the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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