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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限制出境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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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國《稅捐稽徵法》第24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繳納稅捐者,個人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請問:國人若因欠稅被財政部函送移民署「限制出境」,則此項處分應屬下列何者? (A)行政處分 (B)保安處分 (C)強制仲裁處分 (D)司法強制處分 ~解析 : 「限制出境處分」 屬於「多階段行政處分」: 一、因「欠稅人限制出境」係由「財政部」及「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現改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兩個機關參與,「財政部」先做出限制出境之決定,再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做成行政處分,昔日學者對此限制出境處分謂之為「多階段行政處分」,指「行政機關」做成「行政處分」,須「其他機關參與並提供協力」,否則「構成要件」即屬「不備」,無法發生「執行力」與「拘束力」。 二、實務上依最高行政法院83年3月16日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營利事業欠稅其負責人(原告)是否有限制出境之必要,係由「財政部決定」,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現改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無從審查財稅機關決定之當否,是於財政部函請該署限制出境同時將副本送達原告時,應認為已發生法律上之效果,即為「行政處分」,得對之請求行政救濟。 三、因此,「納稅人」如對「限制出境處分」不服者,依《訴願法》第4條規定,須向「財政部」之「上級機關」- 「行政院」提起「訴願」。 [ 資料來源 :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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