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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除斥期間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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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權→除斥期間 請求權→消滅時效   請求權與形成權的差別 請求權: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稱為請求權,權利人不能直接支配義務人或支配管領標的物,必須有他人行為的協助,始能實現請求權的內容,債權為最主要的請求權。   EX:甲借乙50萬,則甲對乙有50萬的債權請求權   形成權:(形成新的法律關係〉因權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關係直接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稱為形成權。   EX:甲乙為父子,甲死,乙有繼承權,此時乙拋棄繼承,則乙在法律上即沒有繼承之權利(此為法律關係之消滅)   型(形)男廚(除)師(請)你吃(消)夜   (一)支配權:直接支配權利客體的權利。支配權具有排他性。如人格權,身份權,人格權,物權,及其他財產權。所謂支配,意指對權利標的物得占有、使用、收益、管理、處分等行為。 (二)請求權: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之權利。如物權和債權之請求權。人 格身份權之排除侵害之請求權。他如扶養請求權和同居請求權。 (三)形成權:權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足使雙方的法律關係直接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權 利。如撤消權、抵銷權、解除權、終止權、選擇權、承認權、繼承權等。 (四)抗辯權:義務人對抗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一種權利。通常義務人在權利人請求給付時, 得予拒絕其應為給付之權利。抗辯權又可分為永久抗辯權和暫時抗辯權。永久抗辯權如消滅時效完成之抗辯權。暫時抗辨權如同時抗辯權和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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