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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陽光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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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修 (一) - 補充相關考題 : Q.當討論行政倫理時,學者認為公部門公開、透明化的處事原則,是確保公務人員接受課責與行事合宜的重要方式,因而提倡公共行政的那一種法案? (A) 陽光立法。 (B) 利益迴避立法。 (C) 程序正當立法。 (D) 行政組織立法。 ANS : (A) ( or (C) ) ~解析 : 一、「政治監督」所強調的「課責」,是在「公部門」之「外」發展「一套」可以「課責行政機關」的「機制」,而「陽光立法」即是「政治監督」的「方法」之一。 二、「陽光措施」 (sunshine): 「政治途徑」認為「公部門」→「公開」、「透明化」的「處事原則」為「確保公務人員」接受「課責」與「行事合宜」的「重要方式」,在此前提下,有許多的「管道」為「公共行政」的「陽光立法」催生。這些「陽光活動法案」的「範疇」主要包括要求某些「聽證會」、「會議」對「大眾公開」;依據美國的《資訊自由法》 ( the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 →「民眾」擁有「自由取閱」許多類型的「聯邦檔案」或「聯邦文件」的「權力」等。 ※目前「美國聯邦政府」已將「資訊公開」以及「聽證會公開」的「規定」列入「基本」的「行政法」,也就是《行政程序法》當中。 三、 「陽光立法」( Sunshinelaw ),又稱「信息自由法」、「資訊公開」或「資訊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是應用於促使「政府機關」的「資訊」向「民眾公開」的一個「通稱」,其「基本假定」是 → 在一個「民主社會」中,「人民」有「權利」知道有關「公共政策方面」的「決定」究竟是「如何達成的」。 ※「陽光法案」的「基本出發點」是「人民有知的權利」,但卻有人批評此舉可能妨礙了「決策官員」以「祕密方式」處理「政務」的「作法」。 四、結論: 目前「一般人」所「理解」的「陽光立法」,具有較為「廣泛」的「意義」,包括制定諸如《政治獻金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遊說法》、《利益衝突迴避法》、《資訊自由法》、《行政程序法》等,其「目的」即是在於「防止」或者是「減少」→「政府機關」及「人員」(包括「民意機關代表」)-「違法」、「濫 權」、「自肥」等「行為」的「發生」。所以此題答案選擇 (A)。 ※ 若答 (C) 者亦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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