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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非營利組織與政府的互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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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組織與政府的互動方式   非營利組織與政府公部門的關係十分密切,Najam提出「4C's」模式,藉以說明非營利組織與公部門間的四種互動方式:   1.  合作(Cooperation)模式:係指政府的政策目標與非營利組織的使命目的相合,且偏好採取的行動手段亦類同,在基於互惠平等的地位,非營利組織與公部門共創公益事業,但實際上,多為非營利組織秉政府之命執行公共政策。我國多數非營利組織與公部門互動均屬此種模式。   2.  互補(Complementarity)模式:係指政府與非營利組織雖有共同的價值目標,但所認定合適的政策工具或手段方法有所不同,屬因利益結合「以利合」的形式之一。由於公部門的本質上的「弱勢」(weaknesses)與「威脅」(threat),政府必須運用私部門的「優勢」(strengths)與未來潛在「機會」(opportunities),以私部門的資源進行公共服務輸送或是公共政策執行。如九二一地震時慈濟志工、國際佛光會、世界展望會等非營利組織在各災區提供災民的緊急服務救濟。   3.  吸納(Co-optation)模式:係指政府與非營利組織的行動目標不同、選擇的手段或資源來源方面恰巧一致,基本上亦屬「以利合」的另一種形式,政府藉共辦活動分享資源,非營利組織則希望透過參與建立聯繫網絡,俟機影響政府政策。如無車日活動的舉辦。   4.  衝突(Confrontation)模式:係指當非營利組織與政府對政策目標認知差距過大時,缺乏合作空間的狀況。此種情形往往是非營利組織所發動之策略性作為,特別是政府雖有相關立法,但執行上顯得無力,則以推動該政策為己任的非營利組織亦會以較強烈的姿態,要求政府面對問題貫徹始終。又有時政府對某些公共問題採取不作為的態度時,關注該議題的非營利組織就可能選擇以較激烈的方式,藉以吸引媒體、公眾的注意,以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製造開啟「政策窗」(policy window)的環境系絡,如我國董氏基金會對推動煙害防治法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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