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非營利組織 NPO
~精修 (一) : 「非營利組織」之「特徵」: 一、「非營利組織」除顧名思義其「非營利」之「特徵」外,還具有許多與「一般民間企業組織」及「政府官僚組織」不同之處。 二、茲將其「特徵」分述如下 : ( 張潤書 : 1998 : 305 ~ 306 ) (一) 「非營利組織」→「正式組織」: 1.「非營利組織」必須有「某種程度」的「制度化」; 2.「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得到「國家法律」的「合法承認」; 3. 這種「法人團體」才能為了「團體」的託付「訂定契約」和「保管財務」。4. 簡言之,「非營利組織」必須向「有關官署辦理登記」並「取得成立許可證書」者,亦即具有「法人資格」者。 (二) 「非營利組織」→「民間組織」: 1.「非營利組織」必須與「政府」區隔開來; 2. 即不是「政府組織」的「一部份」; 3. 也不由「政府官員」充任的「董事會」所「管理」。 (三) 「非營利組織」→「非利益」的「分配」: 1.「非營利組織」在「特定時間」內「聚集利潤」,但是要將其「使用」在「機構」的「基本任務上」,而不是「分配」給「組織內」的「財源提供者」; 2. 這是「非營利組織」與「其他私人企業」最大「不同之處」。 (四) 「非營利組織」→「自己治理」: 1.「非營利組織」能「監控」他們「自己的活動」; 2. 他們有「內部管理」的「程序」及「章程」; 3. 除受「政府相關法令」的「約束」外,「不受外在團體」的「控制」。 (五) 「非營利組織」→「志願性團體」: 1.「非營利組織」包括「某些程度」的「志願參與」機構活動的「導引」或「事務」的「管理」; 2. 特別是「志願人員」組成「負責領導」的「董事會」。 (六) 「非營利組織」→「公共利益屬性」: 1.「非營利組織」為「公共目的服務」; 2. 並「提供公共財」( public goods )。 (七) 「非營利組織」→「組織收入」依賴「募款能力」,而非「組織績效」: 1. 「非營利組織」的「資金來源」較少依賴「顧客」; 2. 主要的「資金來源」是「捐贈」; 3. 而「組織收入」是根據「組織募款」之「能力」,並非是一「正相關」之「關係」。 (八) 「非營利組織」→「服務取向」、「行動取向」: 「非營利組織」多「直接提供服務」予「服務對象」。 (九) 「非營利組織」→「扁平式」組織、「層級節制」少 : 1.「非營利組織」本身為一「正式組織」的「架構」; 2. 但其相較於「其他正式組織」 ( 「政府組織」或「私人企業組織」) 而言,其「組織層級」通常「較少」或「甚至全無層級節制體系」。 3. 因此,「非營利組織」多具有 : (1)「高度的彈性」 ( flexibility ) 的「特性」,能「迅速做出決策」; (2) 並能「因應環境」而做「適當改變」。 (十) 「非營利組織」→「低度手段理性」與「高度團結一致」: 1.「非營利組職」在「組織原理上」,存在著「低度手段理性」 ( means rationality )與「形式化」( formality ) ; 2.「高程度」的「團結一致」( solidarity ) 與「直接交易形式」 ( direct exchange typ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