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非營利組織
下列有關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的敘述,何者有誤? (A) 又稱為「第三部門」 (B) 是一種志願性組織 (C) 為合法登記且應納稅的組織 (D) 法律禁止將盈餘或利潤分配給其成員 ~解析 : (A)「非營利組織」又稱「第三部門」→ 正確。 ANS : 「80年代」的「福利國家」過度「擴張」,致使「政府」在「財政上不堪負荷」,加上「官僚體系」的「無效率」、「反應緩慢」,不能「滿足人民需求」,因此諸如「公益團體」、「學術研究組織」等「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適時興起,被稱之為「非營利組織」或「第三部門」。 (B)「非營利組織」是一種「志願性組織」→ 正確。 ANS : 「志願性團體」: 一、「非營利組織」包括「某些程度」的「志願參與」機構活動的「導引」或「事務」的「管理」; 二、特別是「志願人員」組成「負責領導」的「董事會」。 (C)「非營利組織」為合法登記且應納稅的組織 → 前句正確;後句錯誤。 ANS : 一、「非營利組織」: (一) 必須有「某種程度」的「制度化」,「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得到「國家法律」的「合法承認」; (二) 這種「法人團體」才能為了「團體」的託付「訂定契約」和「保管財務」。(三) 簡言之,「非營利組織」必須向「有關官署辦理登記」並「取得成立許可證書」者,亦即具有「法人資格」者。 二、伍夫 ( Wolf ) : (一) 認為「非營利組織」為 : 1. 那些「合法組成」的「非政府實體」,在「國家法制」下,組成「慈善」或「非營利」的「法人團體」; 2. 以「公共服務」為「目的」; 3. 並根據「稅法」而給予「免稅」的「條件」。 (二) 其應具備下列五種「特徵」: 1. 具有「公共服務」的「使命」。 2. 為「不營利」或「慈善」的「法人組織」。 3. 排除「自利營私」的「管理結構」。 4.「免除」聯邦稅。 5.「捐助者」享有「減稅」的「優惠待遇」。 (D)「非營利組織」: 法律禁止將「盈餘」或「利潤」分配給其「成員」 → 正確。 ANS : 一、韓斯曼 ( Hansmann ) : 「禁止」將組織「盈餘」分配給組織「領導者」、「成員」,組織的「盈餘」運用於其「未來服務」或「所欲資助」的「對象」。 二、此即所謂之「不分配盈餘限制」。 ※ 所謂「不分配盈餘的限制」主要是指「非營利組織」,依法「不可以」將其「淨盈餘」分配給「個人」、「團體成員」、「管理者」、「執行人員」、或者「董事會人員」。除了「支付職工」的「薪水」之「外」,其「盈餘」必需用在該「目的事業」的「生產」,或「專案計畫」的「服務」之用。另外「非營利組織」與「企業組織」的「不同之處」在於,「非營利組織」並沒有「股票」或者「主管人員」享有「分享組織利潤」的「權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