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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預算 (財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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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常考重點: 特別預算: (預算法第83條) 1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2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3重大災變 。 4不定期或數年一次的重大政事。   動支第二預備金之事由: (預算法第70條) 1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2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3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追加預算: (預算法第79條) 1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2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3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4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時。   預算法§22(預備金) 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一、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二、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預算法§62 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   預算法§64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並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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