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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顧塞爾 ( Goodsell )-再發現政府十原則(再造政府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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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人提出「再發現政府」的十個原則,來和歐斯朋(D. Osborne)和蓋伯勒(T. Gaebler)所提出之「再造政府」的十個原則相互對峙和抗衡? (A) 瓦爾多(D. Waldo) (B) 顧塞爾(C. T. Goodsell) (C) 林布隆(C. E. Lindblom) (D) 衛達夫斯基(A. Wildavsky) ~解析 : 「再發現政府」: 一、行政學者顧塞爾 ( Goodsell ) 則認為「新公共管理」,尤其是歐斯朋 ( Osborne ) 和蓋伯勒 ( Gaebler ) 的《新政府運動》一書將「公共行政」描述為「過時」的「產物」,頗不以為然。 二、顧塞爾 ( Goodsell ) 並且認為 : 我們「不應該」是「再造政府」,而「應該」是「再發現政府」。 三、顧塞爾 ( Goodsell ) 並且提出「再發現政府」的「十個原則」來和「再造政府」的「十個原則」相互「對峙」和「抗衡」: (一)「民眾」應透過「選出」的「代議士」( 而非「企業家」) 來「監督政府」。 (二)「政府」旨在「服務公共利益」→ 而非「創造沒有花完」的「賸餘」或「養成企業家」的「自我性格」。 (三)「政府」必須依「憲法」和「法律」來「運作」→ 而非「只植基」於「任務陳述」。 (四)「政府」和「企業」共創「伙伴關係」→ 應「只停留」在「資深制」的「夥伴」上。 (五)「政府」應該「彈性」和「創新」→ 但亦須「公開」的「課責」。 (六)「政府」應要求「績效結果」→ 但也應該「尊重實踐」該「績效結果」的「員工」。 (七) 在「政府」中,「個別」的「管理行為」必須符合「平等機會」和「公開檢查」→ 而非是「私己」的「理想」。 (八)「法規簡化」雖然好 → 但「不能傷害」了「對等待遇」( comparable treatment ) 和「正當過程」的「原則」。 (九)「財政限制」的「減輕」是「可接受的」→ 但非「減少」對「公帑監管」的「條件」。 (十)「公共問題處理」應該「有創意」→ 但是「絕對不是」對於那些「獲益者」的「百般屈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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