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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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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04 日   第 2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事項。但依法令分發教師之初 聘免經審查。 二、關於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事項。 三、關於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 五、關於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評議事項。 六、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查之事項。 本會辦理前項第一款有關教師初聘之審查事項時,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 師介聘方式為之。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經本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聯合 數校或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前項甄選委員會之組織及作業規定,由辦理之學校或機關定之;現職教師 之介聘,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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