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國會監督
~精修 (二) - 補充相關考題 : 一般論及「看守荷包之權」(the power of purse),學理上多視為下列何種監督? (A) 自我監督 (B) 國會監督 (C) 司法監督 (D) 監察監督 ~解析 : 一、依《憲法》第 63條規定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復依《憲法》第 70條規定 :「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二、總之,因為「預算」要經「國會通過」,其「行政機關」才「可以支出」,故「看守荷包之權」(the power of purse),當然是「國會」( 國會監督 )。而「自我監督」則是屬於「行政監督」,是屬於「內部控管」,只要「有錢」,支出「合法 ( 有預算 )」,就可以如「散財童子」般的「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