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給付不完全
出題人自以為有拐到彎,將法條中的主客易位來出題,但最後他方拐的不對。 法條中文字意指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的事由,導致自己給付不能,得請求他方對待給付。 題目既然是法條的主客易位,題目中就應變成他方得向自己請求對待給付。。 最佳解中AB交易車子例,只壞掉保險桿屬於" 給付不完全" 的情況,不適用於此法條, 因此會產生還必須交車、賠修理費互相給付的困惑, 但因法條中所指為給付不能,我們此例改為假設B將車撞爛,車毀無法交車,給付不能 : 因可歸責 B ( 題目中的自己 ), B 應賠償A (題目中的他方)此項交易不能成就所生的損害, A 得請求 B 對待給付全部價金。 假設已毀廢車今有剩餘價值10000元,可售予回收商, 此時,A已經取得有全額價金,已得到和原交易完成一樣的結果, 但此時仍擁有一部價值10000元之可回收廢車一部,屬於不當得利, 因此10000元須由B的對待給付中扣除,退還給B,以免A 之不當得利。 請指教~
關鍵字:
給付不完全、
可歸責於他方、
給付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