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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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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訴願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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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第 4 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 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二 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 訴願。 三 不服縣 (市)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 署提起訴願。 四 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 五 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 提起訴願。 六 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 、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 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 願。 八 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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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
、
主管院
、
原院
、
直轄市政府
、
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
、
行政處分
、
訴願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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