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且擁有VIP』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 訴願之管轄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訴願法第  4 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  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二  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 訴願。 三  不服縣 (市)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 署提起訴願。 四  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 五  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 提起訴願。 六  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 、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  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 願。 八  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主管院原院直轄市政府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行政處分訴願之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