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高級中學法
名 稱 修正日期法規類別 高級中學法 民國 99 年 06 月 09 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 7 條 為發展社區型中學,各級政府或私人得設立完全中學,提供學生統整學習 ;其學區劃分原則、修業年限、應修課程或學分、設備標準及畢業條件,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8 條 第六條各類高級中學及前條完全中學之設立及核准程序,依第五條第二項 各款規定辦理。 第六條各類高級中學之課程標準或綱要及設備標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定之。 依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小學部者,附設部分之課 程及設備標準,並分別適用職業學校或國民中小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