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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43號當時的情況是:法官寫[原本]就寫錯,導致書記官作[正本]也錯 1.錯誤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應分別情形依上訴、非常上訴及再審各程序糾正之 2.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宣示前增刪予以訂正外(反正還沒人知道) ,宣示或送達者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  但有另一種狀況是:法官的[原本]是對的,但是書記官作[正本]搞錯了。 情況與釋字43號背景不同,所以另開:最高法院71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一) 刑事裁判正本送達後,發現正本與原本不符時,如係正本記載之主文(包括主刑及從刑) 與原本記載之主文不符,而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者,不得以裁定更正,應重行繕印送達,上訴期限另行起算。至若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如僅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得以裁定更正之。  3.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者,不得以裁定更正,應重行繕印送達(書記官), 上訴期限另行起算。 4.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得以裁定更正之。(同釋字43號) 結論: (A)如原本錯誤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法官裁定更正之 不能自己改, 要依上訴、非常上訴及再審各程序糾正之 (B)如正本錯誤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書記官重新製作送達 3的情況 (C)如原本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法官裁定更正之 2的情況 (D)如正本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法官裁定更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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