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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年上字第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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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28年上字第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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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28年上字第107號 案由摘要: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2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2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2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24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74 條 ( 19.12.26 ) 民法 第 74 條 ( 71.01.04 ) 要旨: 法院依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撤銷法律行為,不僅須行為人有利用 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為法律行為之主觀情事,並須該法律行 為,有使他人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之客 觀事實,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之,本件兩造所訂立之兩願離婚契約 ,並未使被上訴人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自無依同條第一項撤 銷之餘地,原審竟認上訴人乘被上訴人之輕率與無經驗,而為不公平之法 律行為,援用同條項之規定,將該兩願離婚契約撤銷,於法顯有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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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本件兩造所訂立之兩願離婚契約 ,並未使被上訴人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自無依同條第一項撤 銷之餘地
、
民法 第 74 條
、
第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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