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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59年台上字第24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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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59年台上字第2490號 案由摘要: 交還土地 裁判日期: 民國 59 年 07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239、265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55年∼59年)第 204-20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252、28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426、27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215、244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425、464 條  ( 18.11.22 )  民法 第 425、464 條  ( 19.12.26 )  要旨: 使用借貸,非如租賃之有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規定,縱令上訴人之前手將房屋及空地,概括允許被上訴人等使用,被上訴人等要不得以上訴人之 前手,與其訂有使用借貸契約,主張對現在之房地所有人即上訴人有使用該房地之權利。 http://mywoojda.appspot.com/j5m/j5m?id=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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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交還土地59年台上字第2490號第2490號59年借貸台上縱令上訴人之前手將房屋及空地,概括允許被上訴人等使用被上訴人等要不得以上訴人之 前手,與其訂有使用借貸契約,主張對現在之房地所有人即上訴人有使用該房地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