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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
76條-逕行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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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76條-逕行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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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選項來自76條-逕行拘提-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不需傳票即可拘提,但拘提時仍需有拘票。(A)(B)(D)選項來自88-1條-緊急逮捕->檢方拘提者,不僅不需傳票,也不需拘票/而警方,不需傳票,事後向檢方補拘票即可(先斬後奏)。以上是 76條 & 88-1條 不同之處。(A)(B)(C)(D)選項都有法條根據。第88-1條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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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
有拘票
、
簽發拘票
、
逕行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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