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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Arnstein八個社會政治參與的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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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修 (二) : 美國學者 ( Arnstein ) 於 1969年提出了「公民參與階梯」理論(The Ladder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 Arnstein ),按其「權力分享」的「程度」,提出了「八個社會政治參與」的「層次」﹕ 一、「第一層」→ 「操縱」=「單方控制」 ( Manipulation ): 這個「層次」的「公民涉入」可以說是「全無」,人民「沒有」任何的「參與機會」或「參與管道」。 ※「所有」的「政府公共政策運行」,皆為「政府」-「單向控制」。 二、「第二層」→ 「教化」=「政策治療」 ( Therapy ): 此觀點認為,「政府」的「公權力運行」,並「不須」要「公民涉入」,其「政策運行」為「政府意志」的「單方貫徹」。 ※僅須於「政策」發生「錯誤」,或「損害人民權利」之時,「事後彌補」即可。   三、「第三層」→ 「通知」=「告知」=「政策告知」 ( Informing ): 在這個階段,「公民涉入」的「程度」又「弱」了一些,這個層次的「政府權力運作」,僅為政府「單向」、「片面」的「運行」。 ※ 而「非雙向」的「政策意見交流」。 四、「第四層」→ 「諮詢」=「協商」=「政策諮商」 ( Consultation ): 政府「重要」的「公權力運作」,尤其如果是「牽涉」到「人民權利」的「得喪變更」的話,那「政府」應該要與「授政策衝擊」的「利害關係人」進行「商議」。 ※ 讓「公民意見」注入「政府政策」的「形成」。 五、「第五層」→ 「勸解」=「安撫」 =「政策安撫」 ( Placation ): 這個層次的「政府態度」,它「輕蔑公民」的「意見」,認為「公民參與」是「麻煩」而「棘手」的事務。 ※ 所以「政府」的「公民參與運作」,乃是「有限」的「開放」,並「非真心」的「投入」。   六、「第六層」→ 「夥伴關係」=「合作關係」 ( Partnership ): 此點認為「政府」與「公民」並非「由上對下」的「關係」,而是「水平」的「夥伴關係」。 ※ 透過「權力」的「透明運作」,讓「公共事務」的「運行」,由「民間」與「政府」來「共同治理」。 七、「第七層」→ 「授予權力」=「授權」 ( Delegated  Power ): 此謂「政府各部會」的「公權力運行」,應該要「進一步」地「授權」民間「私部門團體」、「公民團體」,或「志願團體」。 ※ 讓該等「民間組織」替代「過往」的「官僚主義模式」。 八、「第八層」→ 「公民控制」 ( Citizen Power): 舉凡「政府」的各項「政策性」或「事務性」的「運行」,非由「政府官員」或「政治精英」來「控制」。 ※ 而是一概由「公民意見」的「回饋」,來「主導」整個政府「運行」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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