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Sabatier&Mazmanian 政策執行模式
下列何者不是薩柏提爾與梅資梅尼恩 ( Sabatier and Mazmanian ,1979)所提出「問題可處理性」中的特性之一? (A)科技之有效與可獲得性~正確。 (B)政策目標之明晰程度 (C)標的團體行為之多樣性~正確。 (D)標的團體行為亟需改變之幅度~正確。 ~解析 : 薩柏提爾與梅資梅尼恩 ( Sabatier&Mazmanian ) 的「政策執行模式」 : 一、薩柏提爾與梅資梅尼恩 ( Sabatier&Mazmanian,1980 )是注重「環境」因素對於「政策過程影響」的學者,二人認為「影響政策執行」各階段的「變項」,可分為三大類: (一)問題的可處置性 (tractability of the problem): 1.有效的技術理論與科技之獲得性。 2.標的團體行為之多樣性。 3.標的團體人數佔總人口的比例。 4.標的團體行為需要改變的幅度。 (二)法令規章執行的能力(ability of statute to structure implementation): 1.清晰一致的目標。 2.正確的因果理論。 3.充分的財政資源。 4.執行機關內部及其階層整合。 5.執行機關的決策法則。 6.執行人員的甄選。 7.外圍份子的正式接近程度。 (三)影響執行的非法規變項: (non-statute variables affecting implementing)。 1.社會經濟條件與技術。 2.大眾傳播媒體對政策問題的注意。 3.公眾的支持 。 4.贊助團體的態度與資源。 5.政治主權的支持。 6.執行人員的投入感與領導技巧。 二、薩柏提爾與梅資梅尼恩 ( Sabatier&Mazmanian ) 認為而其「政策執行過程」可分為五個階段: (一)執行機關的政策決定; (二)標的團體對政策決定的服從; (三)政策決定的實際影響; (四)對政策決定所認知的影響; (五)主要政策的修正。。 三、薩柏提爾與梅資梅尼恩 ( Sabatier&Mazmanian )所提出的「政策執行模式」的「特質」,是從「政策過程」與「政策環境」兩個面向去看「執行過程」所受的「影響性」,是一個較具「廣博性」的「分析架構」,值得作為我們分析「政策執行」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