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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 函 受文者:基隆市立信義國民中學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發文字號:基府人給貳字第1010125109號速別: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主旨:轉知有關公立中小學特殊教育班教師兼任導師及行政職務,其特殊教育津貼支給規定一案,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教育部101年11月27日臺人(三)字第1010916634號函及特殊教育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辦理。二、特殊教育班教師兼任導師:(一)教育部89年l月19日台(88)特教字第88155223號函略以,特教教師兼任導師者,其特教津貼之計算方式以其實際擔任特殊教育課程時數,占專任特殊教育教師應上課節數比例計發特教津貼,其導師時間、班會活動之教學時數無須自每週上課節數中扣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鍵字:
特殊教育法、
特殊教育津貼支給規定、
特殊教育班教師兼任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