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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中小企業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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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基準之事業:   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者。   二、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者。   各機關基於輔導業務之性質,就該特定業務事項,得以下列經常僱用員工數為中小企業認定基準,   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二、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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