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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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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   所謂累犯是犯罪人於犯罪裁判確定,受一定刑罰之執行後,更犯一定之罪。有關累犯之規定,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故對於累犯的處斷,乃規定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二分之一是最高限度,究應加重多少,由法官酌情決定之。惟累犯之再次犯罪,並非限於必須與前次犯罪為相同之罪名(例如:前犯竊盜罪,執行完畢後,再犯竊盜罪),只要前犯罪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無論罪名為何,均可構成累犯。被告若為累犯,則其要享受易科罰金、緩刑之寬典,均極為不易,且假釋之條件亦較嚴格。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2118 累犯的構成要件有三: 一、行為人必須曾受徒刑之執行。 二、犯罪必須發生於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 三、行為人再犯之罪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第四十九條【舊法】 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依軍法或於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 第四十九條【現行法】 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 八十八年十月二日公布修正之軍事審判法,有關第三審上訴程序,依上訴原因,分別由司法審判機關之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審理,依本條自應適用累犯加重之規定;反觀依軍法受裁判者,則排除累犯適用之規定,則將發生同一案件視被告是否提起第三審上訴,而發生是否適用累犯加重規定之歧異結果,實有未妥,爰將本條關於「依軍法」受裁判者不適用累犯之規定刪除,以求司法、軍事審判程序中,適用法律之一致。 http://www.lawbank.com.tw/exam/exam.aspx?EID=2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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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二分之一二分之一。」免後五年以更犯一定之罪。期徒刑之執行完畢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或犯罪裁判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