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勞動基準法 第24及32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N0030001&k1=%E4%BA%8B%E6%A5%AD%E5%96%AE%E4%BD%8D%E7%84%A1%E5%B7%A5%E6%9C%83%E8%80%85%EF%BC%8C%E7%B6%93%E5%8B%9E%E8%B3%87%E6%9C%83%E8%AD%B0%E5%90%8C%E6%84%8F%E5%BE%8C%EF%BC%8C%E5%BE%97%E5%B0%87%E5%B7%A5%E4%BD%9C%E6%99%82%E9%96%93%E5%BB%B6%E9%95%B7%E4%B9%8B&k2=&k3=&k4=&kwid=5162&cd=2012/5/25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N0030001&k1=%E9%9B%87%E4%B8%BB%E5%BB%B6%E9%95%B7%E5%8B%9E%E5%B7%A5%E5%B7%A5%E4%BD%9C%E6%99%82%E9%96%93%E8%80%85%EF%BC%8C%E5%85%B6%E5%BB%B6%E9%95%B7%E5%B7%A5%E4%BD%9C%E6%99%82%E9%96%93%E4%B9%8B%E5%B7%A5%E8%B3%87%E4%BE%9D%E5%B7%A6%E5%88%97%E6%A8%99%E6%BA%96%E5%8A%A0%E7%B5%A6%E4%B9%8B&k2=&k3=&k4=&kwid=5147&cd=2012/5/25 名 稱 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 民國100 年06 月29 日 第 24 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名 稱 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 民國100 年06 月29 日 第 32 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 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關鍵字:
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二小時以內、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
勞動基準法、
延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