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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對徵收後土地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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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區對徵收後土地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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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經規劃整理後,其處理方式如左︰ 一、抵價地發交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 二、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 國民學校等公共設施用地無償登記為直轄市、縣 (市) 或鄉 (鎮、市 ) 有。 三、前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得由主管機關依財務計畫需要,於徵收計 畫書載明有償或無償撥供需地機關或讓售供公營事業機構使用。 四、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讓售需地機 關。 五、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前項第二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如該事業得許民營者,其用地應依前項第五款之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撥用或讓售地價及標售底價,以開發總費用為基準,按其土地之位置、地勢、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及預期發展等條件之優劣估定之。 依第一項第五款標租時,其期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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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九十九年
、
區段徵收
、
國民住宅用地
、
土地行政
、
安置原住戶
、
直轄市、縣 (市)
、
行政院專案核准
、
鄉 (鎮、市 )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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