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公布日期】101.05.30 【公布機關】內政部 一、托育人員:指於托嬰中心、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教育保育之人員。 二、早期療育教保人員、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指於早期療育機構提供發展遲緩兒童教育保育服務之人員。 三、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指於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二歲以上兒童生活照顧之人員。 四、生活輔導人員、助理生活輔導人員:指於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少年生活照顧及輔導之人員。 五、心理輔導人員:指於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及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提供兒童、少年及其家庭諮詢輔導服務之人員。 六、社會工作人員:指於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及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入出院、訪視調查、資源整合等社會工作服務之人員。 七、主管人員:指於機構綜理業務之人員。 本辦法所稱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指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於托兒所、托嬰中心、課後托育中心提供兒童教育保育服務者。 早期療育教保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醫護、職能治療、物理治療、教育、特殊教育、早期療育、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社會、社會福利、社會工作、心理、輔導、兒童及少年福利或家政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學前特殊教育學程或取得早期療育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擔任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三年以上者。 四、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及格或具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任用資格者。 專科學校畢業,依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專業人員遴用訓練及培訓辦法取得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教保員資格者,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早期療育教保人員。 保育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家政、護理、兒童及少年福利、社會工作、心理、輔導、教育、犯罪防治、社會福利、性別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國民小學教師教育學程或取得保育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擔任助理保育人員三年以上者。 四、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及格,或具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任用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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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療育教保人員、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