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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精神疾病診斷的診斷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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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美國精神醫學會1993年修訂的精神疾病診斷統計手冊第四版(DSM-Ⅳ) 草案標準中, 訂有詳細的診斷項目(洪儷瑜,民83): 分為「不專注」及「過動-衝動」兩大項,每一大項中, ADHD的孩子會符合其中症狀六項,症狀持續六個月以上。 A→為過動及衝動行為。 C、D→為不專注行為。 相關細項為以下: (一)不專注;出現下列不專注的症狀至少六項,且持續六個月以上,此問 題造成個體的不適應,且和他(她)的成熟度不一致:  1.經常無法注意細節、或在學校功課、工作的活動上經常因粗心而犯錯。 2.經常無法持續注意力在功課、一件事或遊戲太久。 3.經常表現出似乎不注意聽別人告訴他(她)的話。 4.經常無法組織一件事情或活動。 5.對於需要持續花心力的活動,經常表現出逃避或強烈的不喜歡。 6.經常失掉(或忘掉)一些重要的東西(如作業、鉛筆、書本、文具或活 動所需要的玩具)。 7.經常容易為外界的刺激所干擾而分心。 8.經常忘記日常生活所需的事物。 (二)過動-衝動:出現下列過動-衝動的症狀至少六項,且持續六個月以 上,此問題造成個體的不適應,且和他(她)的成熟度不一致:  ■過動 1.經常手或腳動個不停,或在椅子上坐不住(身體蠕動不停)。 2.在教室或其他需要坐在椅子上的情境,會離開座位。 3.經常表現出當時情境所不允許的到處亂跑或亂爬。 4.經常無法安靜的參與一項遊戲或休閒活動。 5.經常說話很多。 6.經常表現出向被一部機器驅動著,無法靜下來。 ■衝動  1.經常在問題還未被說完,就把答案衝口而出。 2.經常無法排隊等候,或在一項活動、遊戲時,和別人輪流等自己的機 會。 3.經常干擾或打斷別人。 4.睡覺時動來動去。 5.在七歲之前開始出現症狀。 6.症狀必須出現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情境(在學校、工作或家庭)。 7.症狀會造成臨床上顯著的痛苦,這些問題會妨害個人在社會、學業、或職 業上的功能。 8.排除普遍性發展障礙、精神分裂、或其他精神疾病、情緒性疾病、焦慮性 疾、分離性疾病、或人格疾病。 相關網站:http://home.educities.edu.tw/bookbear/paper/003-ad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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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ADHD精神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