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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經濟海域與領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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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的「領海」應該是指海岸線 不是我們說的12海浬的那個領海吧?! 經濟海域應該是海岸線往外200海浬沒錯吧! 題目讓我驚訝了!     以下摘錄自維基百科: http://zh.wikipedia.org/zh/%E8%81%AF%E5%90%88%E5%9C%8B%E6%B5%B7%E6%B4%8B%E6%B3%95%E5%85%AC%E7%B4%84 領海基線:通常是沿海國的大潮低潮線(low-water line)。但是,在一些海岸線曲折的地方,或者海岸附近有一系列島嶼時,允許使用直線基線的劃分方式,即在各海岸或島嶼確定各適當點,以直線連接這些點,劃定基線。 內水:涵蓋基線向陸地一側的所有水域及水道。沿岸國有權制訂法律規章加以管理,而他國船舶無通行之權利。 領海:基線以外十二海浬之水域,沿岸國可制訂法律規章加以管理並運用其資源。外國船舶在領海有「無害通過」(innocent passage)之權。而軍事船舶在領海國許可下,也可以進行「過境通過」(transit passage)。 毗连区(臨接海域、仳臨區):在領海之外的12海浬,也就是在領海基線以外24海浬到領海之間,稱為臨接海域(contiguous zone)。在本區中,沿岸國可以執行管轄領海的反走私、反偷渡法律。 專屬經濟區(排他性經濟海域):專屬經濟區是指領海基線起算,不應超過200海浬(370.4公里)的海域,除去離另一個國家更近的點。這一概念原先發源於漁權爭端,1945年之後隨著海底石油開採逐漸盛行,引入專屬經濟區觀念更顯迫切。技術上,早在1970年代,人類已可鑽探4,000米深的海床。專屬經濟區所屬國傢具有勘探、開發、使用、養護、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資源的權利,對人工設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環保等的權利。其它國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飛越的自由,以及與這些自由有關的其他符合國際法的用途(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等)。 大陸架:依照本公約沿用大陸架公約規定,稱「大陸架」者謂:(a)鄰接海岸但在領海以外之海底區域之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逾二百公尺,或雖逾此限度,而其上海水深度仍使該區域天然資源有開發之可能性者;(b)鄰接島嶼海岸之類似海底區域之海床及底土。而沿海國為探測大陸架及開發其天然資源,對大陸架行使主權上權利,沿海國如不探測大陸架或開發其天然資源,非經其明示同意,任何人不得從事此項工作或對大陸架有所主張。沿海國對大陸架之權利不以實際或觀念上之佔領或明文公告為條件。所稱「天然資源」,包括在海床及底土之礦物、及其他無生資源以及定著類之有生機體,亦即於可予採捕時期,在海床上下固定不動,或非與海床或底土在形體上經常接觸即不能移動之有機體。但沿海國對於大陸架之權利,不影響其上海水為公海之法律地位,亦不影響海水上空之法律地位。 群島國水域:由於群島國與大陸型國家的地理形勢差異甚大,公約在其第四章對群島國 (Archipelagic States,如日本、印尼、菲律賓等)的領海畫法和海上權利做了單獨規定。 群島國的領海基線應從其領土各處最遠端島嶼之遠點相連。但此等端點不宜距離過遠。在此等端點連線區域內之水域,稱為群島水域 (Archipelagic Waters),可視為該群島國之領海。從此基線起算200海浬得為該國之專屬經濟區。 公海(國際水域):適用於領海(水)以外以下水體: 洋(oceans)、大型海域生態系統(large marine ecosystems,如北極海、日本海、東中國海、南中國海、北海、阿拉伯海)、封閉或半封閉海域與河口(estuary)(如地中海、亞德里亞海、黑海、裏海、芬蘭灣、孟加拉灣、墨西哥灣)、河流、湖泊、地下水系統與蓄水層(quifers)、濕地。公海(High Seas)有時特指領海之外的洋、海。在公海航行之船隻僅受船旗國(flag state)管轄。但海盜事件與奴隸販賣案件發生時,任何國家皆可介入管轄。 內陸國(英语:Landlocked states,如蒙古和哈萨克等)如加入本公約,依照規定,在轉運國(Transit States)可享有免關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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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經濟海域領海內陸國公海大陸架無害通過群島國領海基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