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特留分
民法1143不是刪除了嗎?如果是特留分的話因該是1223~1225吧 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民1224條:特留分,由依第1173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 民1225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 . 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債額比例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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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去債務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