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
行政程序法有幾點重要原則,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時均需依循本原則,否則視同違背行政程序法,民眾可提出相關異議以及救濟,維護個人權益。 1.一般法律原則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2.明確性原則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3.差別待遇禁止原則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4.比例性原則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1)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3)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5.信賴原則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6.公平注意原則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7.裁量原則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8.資訊公開原則 人民應有權要求行政機關公開其資訊,並得以閱覽、抄寫或複印,以保障其知的權利,這各原則就稱之為「資訊公開原則」,原規定於行政程序法第44、45與46條,之後因增訂「行政資訊公開辦法(又於95年廢止該法)」,便刪去44與45條,僅保留當事人得以閱覽或抄寫有關卷宗之權利。
關鍵字:
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
並得以閱覽、抄寫或複印、
內容應明確、
差別待遇、
明確性、
有利及不利、
有權要求行政機關公開其資訊、
正當合理之信賴、
比例性、
法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