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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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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名稱,不得與他公司名稱相同 (B)公司不得使用外語譯音或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 (C)公司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 (D)公司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 公司法第 18 條 公司名稱,不得與他公司名稱相同。二公司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 公司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應載明於章程外,其餘不受限制。 公司所營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已設立登記之公司,其所營事業為文字敘述者,應於變更所營事業時,依代碼表規定辦理。 公司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 公司名稱及業務,於公司登記前應先申請核准,並保留一定期間;其審核 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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