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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公職◆法學
章節:民法
主題:繼受取得與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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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繼受取得與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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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題的評述:承上,本題的答案須符合「法律行為」 並以「繼受取得」的方式取得「動產質權」 (A)繼承取得:繼承雖然是「繼受取得」,但繼承於 被繼承人死亡即發生(民1147),不是經由法律 行為的方式發生動產質權的變動 (B)時效取得:因為不須當事人合意,所以非「繼受 取得」,屬依法律規定(如民772準用民768)取 得的「原始取得」 (C)法定質權的取得:前已述及,法定質權的取得係 基於法律規定(如民訴§103),與意定質權取得 基於法律行為不同。欠缺法律行為要件。 (D)動產質權與其所擔保之債權一併讓與:此係民295 條第一項的規定,係債權讓與的行為。債權讓與 係由當事人合意(意思表示)就債權(標的)為 移轉的關係,係法律行為。復此要以當事人意思 表示合致才能生效,故為「繼受取得」而非「原 始取得」 小結:本題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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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不須當事人合意
、
債權
、
動產質權
、
動產質權與其所擔保之債權一併讓與
、
原始取得
、
基於法律規定
、
意思表示
、
時效取得
、
死亡即發生
、
法定質權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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