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定型化契約
(A) 第 2 條 七、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B) 第 11-1 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 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 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 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D) 第 17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 之事項。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 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關鍵字:
三十日以內、
定型化、
定型化契約、
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