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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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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第 404 條   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 限: 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 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 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 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 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 (D) 第 505 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五百零一條或五百零四條 之規定。 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用。 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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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判決第 404 條第 505 條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簡易訴訟程序案件